*女士在接受了骨折钢钉取出手术后,出现了不能行走等症状,而医院称*女士接受的仅是小手术,不会造成这种损伤。经鉴定,*女士虽然确实构成十级伤残,但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其损伤没有因果关系。记者今日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小时候,*女士因一次意外从楼上摔下,导致股骨骨折,接受了体内置入钢钉的治疗。年9月,已经年过40岁的*女士决定将钢钉取出,便医院接受了手术。但在手术结束后,*女士却出现了无法行走、头晕、颈椎麻木等症状。
由于医院手术不当所致,医院起诉至丰台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而医院解释称,*女士所接受的螺丝钉取出术,从专业角度讲属于一个小手术,只是将此前治疗中放置的固定物取出,除了有一个小的皮肤切口外,不会造成任何神经血管损伤。
医院认为,*女士所述的症状,确实无法用手术来解释,可能是其自身的股骨头坏死病情发展所致,医院也建议其尝试心理咨询或辅导。在接受手术时,*女士的病情明确,有手术适应症,医院的诊疗也符合规范,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机关在查阅了*女士的病历后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虽然*女士确实存在双下肢不等长的情况,应评定为十级伤残,医院的诊疗无关。不过,医院的诊疗过程也存在不妥,病历中的手术同意书上没有签署日期,无法反映术前告知的具体时间,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其所受损害进行赔偿,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院方的诊疗确实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一审判决院方承担本案鉴定费用,并驳回了*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晚报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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