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颅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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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顿火锅引发的悲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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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奇葩的案子,为了一顿火锅把自己的命搭进去了。

最近,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案号()内刑初号。

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额某某,驾驶蒙M**号小轿车拉载其妻朝某某,前往巴彦浩特镇通古淖尔牧区看望女儿。

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坐在后排座右侧位置的妻子朝某某,因是否需要去牧区看望女儿问题发生争吵、争执。

当车辆行驶中,朝某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落地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最终,该法院认定丈夫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判决书写得十分简略,说理部分更是只有7个字——“过于自信的过失”,完全没对为何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说明。

我只能说,这案子判得过于牛逼,比“货拉拉”案还牛逼。

根据《上海法制报》整理出的案件细节,有几点耐人寻味。(人名均为化名)

1、路上二人一直因为“吃火锅”的问题发生争吵,妻子表示自己现在只想去吃火锅,并不想去看孩子,而丈夫则坚持要先去看孩子。

2、坐在后排的妻子看丈夫并没有调转车头带自己去吃火锅的想法,生气之余做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在车辆还在行驶的情况下,打开车门跳车。

3、妻子摔下去以后,丈夫的立刻打等待救援,然后报警,全程没有拒绝、逃避、抗拒。

4、妻子平时好吃懒做,还欠了27万外债,丈夫努力上班维持家庭,同时帮女的还债。

5、事发后,丈夫主动联系了自己的岳父,并承担起赡养义务,其岳父也对王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

但当地法院认为,丈夫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过失犯罪,分为两种类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疏忽大意,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后果发生。

过于自信,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但轻信以自身能力等因素能够避免,以致后果最终发生。

但是从裁判文书里看,女的在跳车之前没有表达过要跳车的想法,男的不可能提前预见,而且男的在开车,女的在后座,也无力阻止。

所以,男的过失在哪里?就因为他没同意妻子先去吃火锅?

更离谱的是,还整出个过于自信的过失?

照这个逻辑,以后只要开车,无论乘客提出什么要求,司机都必须满足,不然分分钟跳车给你看。

那国内出租车和网约车基本司机都半只脚在刑法范围内,半只脚在监狱里。

这个逻辑延伸一下,刀哥和女朋友吵架了,女朋友发条信息:“我不活了”,然后就跳楼了,那刀哥不也得判个“过失致人死亡”?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再简单不过,就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如果法官能预知到,不答应乘客要求,乘客就跳车,那我只能说法官是先知,那还干什么法官啊,改行算命得了。

正常人谁能预知到争吵几句就跳车?拿这种无理的意外之举去强人所难,法律精神在哪里?

最后,跳出法律框架,跳车这女的也是奇葩。

债台高筑、吃喝享受、不管儿女、为吃火锅跳车,脑子明显不正常。

男人最大的过失,就是娶了这么个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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