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颅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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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从棚顶摔下受伤,律师出马获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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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原告)

法院一审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4万元赔偿款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春的姐夫覃*全承接由佛山市南海区*码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辉发包的工程,为*码特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工业区南**四路的新厂房安装铁棚。覃*全和张*芳(原告姐姐)夫妻组织和带领包括原告张*春在内的同乡施工人员6名进场施工。

年11月22日,张*春在为厂房的铁棚盖采瓦时,不慎从棚顶摔下受伤,并由余*辉送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左桡骨小关骨折;左尺骨冠状突撕脱骨折;左前臂桡神经损伤;左颞叶脑挫裂伤;额骨凹陷性骨折;颅内积气;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元(不含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回家调养治疗的费用元,余*辉共为原告垫付元,另一半则由覃*永承担。年3月23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评定张*春左尺桡骨多发性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致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为九级伤残,颅脑损伤遗留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需要元,但被告拒绝全额赔偿,为了保障后续治疗,张*春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张*春委托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办案律师马上开展工作,在办案的过程中搜集相关的病历、案例等,并先后两次到余*辉的厂房进行调解,但对方一直坚持不愿意全额赔偿。于是,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受伤事实,我方律师又继续追加当事人的姐姐及姐夫(也就是涉案工程的包工头)为本案被告。同时,又极力劝说两名拒绝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上,我方律师根据连日搜集而来的证据犀利发言、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当事人获得4万元的赔偿。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余*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春赔偿劳务受伤损失0元。

三、争议焦点

1、张*春的赔偿标准?

2、张*春是否为余*辉提供劳务,还是由覃*全聘用的工人?

四、律师点评

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装修市场活跃,但往往容易出现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管的情况,由于大部分工人对于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的模糊认识,要是自行处理此事的话,很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案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需要的话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案件,以达到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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