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案件调解未果后,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65%的侵权责任,其所负赔偿份额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固镇县某中学对原告严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据悉,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均系固镇县某中学的学生,均未满18周岁。年6月29日时逢下雨,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学校园内南侧东西方向道路自东向西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严某一手持伞一手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正面相撞,致严某右侧颧骨等部位多处受伤。
经查明: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内相对封闭的道路上逆向行驶,未确保安全,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严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内相对封闭的道路上手中持物单手驾驶非机动车,在本起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
★
固镇法院
审理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徐某均系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事发期间,时逢降雨,该校负责巡视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原、被告相撞致原告受伤,在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方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固镇县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原标题:《学生校内骑车相撞致摔伤,责任谁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