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最好青春痘医院 http://m.39.net/pf/a_8736666.html案例背景
gongshang
现年59岁的郭忠信,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某村。郭忠信的妻子名叫康玉洁年4月,经人推荐,康玉洁来到邱泽涛设立的一人公司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工作。康玉洁与南通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康玉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为公司职工做好午餐及晚餐。每天上午九十点钟,康玉洁就从家中出发,去南莫镇上买菜,然后到单位做中饭,待职工吃完饭后收拾干净,就在单位小憩会儿。临近傍晚,康玉洁就开始烧晚饭,直到忙完所有的事情才回家。
案例简介
gongshang
年9月12日凌晨6点不到,康玉洁接到电话,说:“单位有人打麻将,让我去烧点早饭。”
后于当日7时许,康玉洁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从一座名叫智富桥的高处向下骑行时,因是下坡,速度很快,一时把握不稳,三轮车的龙头正好卡在了还没有安装护栏的栏杆上,三轮车戛然而止。康玉洁在巨大的惯性作用下,从车上飞了出去,因没有护栏的拦阻,直接摔到桥下,一动不动。经医生诊断,损伤为重型脑外伤、颅内血肿。虽经医生全力抢救,终因伤情太重,康玉洁于9月15日死亡。
经查,当日清晨7时许,康玉洁用三轮车将堆放在公司里的空啤酒瓶运出单位卖掉,而废品收购站就在智富桥的另一头。因为单位里还有不少空酒瓶,还要回去拉第二车,在康玉洁回头途中就发生了意外。
郭忠信认为妻子是在接到单位的通知后才出门到单位烧早饭去的。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郭忠信找到了南通公司,希望南通公司能给一个说法,给康玉洁申报工伤。
可是,南通公司表示:首先,康玉洁的工作内容是帮单位做午餐和晚餐,而事发当日康玉洁六点多钟就到了单位,正常的企业这个时候也没有上班,而康玉洁在这个时间点到单位将废弃的空酒瓶擅自运出去卖掉,这个行为应该是康玉洁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
其次,康玉洁是在大桥上发生事故的,和她的工作单位相距甚远,属于单方交通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
第三,康玉洁一直是在打零工,和单位最多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根本称不上是和单位建议了劳动关系。第四,发生事故时,康玉洁早已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第五,也是最为关键的,康玉洁卖酒瓶换钱,说明康玉洁的行为是出于一己私利。
综上,南通公司不同意为康玉洁申报工伤。
但郭忠信无法接收南通公司给出的理由,于是,郭忠信请了一名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带领下,先于年11月9日向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安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让郭忠信欣慰的是,年1月15日,海安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康玉洁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郭忠信心中悬着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
对此,海安人社局的相关领导解释说:“康玉洁受聘于南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康玉洁与南通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康玉洁卖酒瓶的行为,虽然不是她的本职工作,但清理一些废旧的物品,是为了美化单位的工作环境,和用人单位是有利害关系的。因为康玉洁是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身亡的,没有证据表明康玉洁是想私吞卖酒瓶的钱,从有利于弱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推定康玉洁会将卖酒瓶的钱上交单位的。对此,经过仔细研究、讨论,最终认定康玉洁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案例分析
gongshang
有了工伤认定书,郭忠信再次来到了南通公司,希望南通公司赔偿康玉洁的工伤损失。可是,南通公司根本不认同这份工伤决定书,对郭忠信的赔偿要求,断然予以拒绝。
年7月14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郭忠信手持工伤认定书,来到了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南通公司及该公司的负责人邱泽涛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71.3万元。谁知,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郭忠信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以自己、儿子郭明宇、岳母张梅花为原告,以南通公司及邱泽涛为被告,于年7月25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要求南通公司、邱泽涛支付他们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8.3万余元。
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南通公司不服海安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海安人社局为被告,以郭忠信为诉讼第三人,因行*诉讼实行异地管辖,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要求撤销海安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康玉洁到南通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与其他员工一样领取工资报酬,除年龄因素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双方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康玉洁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其属于进城务工农民,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康玉洁与原告南通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第三,处理空酒瓶是该公司一项工作内容,而康玉洁出售空酒瓶的行为虽非其工作职责,但其此举与本职工作并不冲突,其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单位办公、休息的环境,实质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故而其在出售空酒瓶返回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而其因出售空酒瓶而受伤的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其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此外,虽然南通公司与康玉洁口头约定了康玉洁工作内容系为南通公司员工做午餐和晚餐,但并未对其工作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其工作时间相对而言并不固定,不能排除康玉洁提前至公司做前期准备工作,因而康玉洁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第四,南通公司提出康玉洁出售酒瓶钱款未交给公司,认为康玉洁出售酒瓶属于私自得利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本案案情来看,康玉洁在出售酒瓶返回途中即发生单方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尚未来得及处理出售啤酒瓶所得钱款,故而不能以此认定康玉洁出售酒瓶钱款未交给公司,属于私自得利,从而否定其系工作原因而受伤。据此,南通公司认为康玉洁所受伤害非因工作原因且存在私自得利行为的主张,不予采纳。
年12月6日,如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南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南通公司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年4月19日,南通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南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康玉洁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争议有了定论后,海安法院恢复了郭忠信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的审理。
同时,郭忠信等人认为,交通工程公司对其妻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便在同一时间,将交通工程公司也告上了法庭,以交通工程公司应承担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为由,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4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该起诉讼以交通工程公司一次赔偿41万元而结案。
对此,南通公司提出:其一,郭忠信等人的损失已经在郭忠信等人诉交通工程公司一案中得到了赔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应重复赔偿。其二,康玉洁发生事故并不是因为其他机动车伤害,而是自己未注意自身安全,从桥上下坡时不注意安全自己摔下去造成身体受伤。其三,事发这天,康玉洁在早上7点多的时候就到我公司所租住的食堂,目的是去捡啤酒瓶进行出售赚取外快,而不是我公司安排或正常上班。根据事发原因和相关法律规定,康玉洁造成身体伤害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郭忠信等人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康玉洁发生事故后死亡,经有权机构认定为工伤且经生效裁判认定为工伤,南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承认康玉洁的工伤保险待遇。南通公司作为邱泽涛设立的一人公司,在邱泽涛没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且未经审计并公示的情况下,邱泽涛应当就南通公司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受害人康玉洁存在侵权加害人且该侵权加害人与用人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存在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计算标准产生不同的损失数额问题。对于郭忠信等人所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工亡补助金,属于与既往诉讼中不同的损失,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年6月30日,海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南通公司给付郭忠信等人因康玉洁工亡所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64.8万余元。同时判决南通公司还需于每年年度届满时集中给付康玉洁的母亲张梅花当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邱泽涛对南通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南通公司依然不服,再次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年11月7日,南通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文/田野丛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