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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1 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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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赔偿被害人亲属.8元;被告人张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被害人亲属.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乙赔偿被害人亲属.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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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6月,被告人*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等一行五人在沅陵某地吃铁板烧,5人均饮了酒。酒后张某乙明知*某某饮酒,仍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凯迪拉克汽车交给*某某驾驶。随后,被告人*某某饮酒后驾驶凯迪拉克汽车(搭乘张某乙、宋某乙)相约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汽车(搭乘宋某甲)在沅陵县城太常黔中大道追逐竞驶。当日4时许,两车行驶至黔中大道立新大桥路段时,遇雨天,*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向左侧滑,将正在道路左侧上通行的被害人撞倒在地,车辆又与大桥人行道路肩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当场死亡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系交通事故致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而急性死亡。*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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