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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后,必须及时报警、救治伤员。但在现实状况下,有个别驾驶员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报警提供信息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因此延误了伤者的救治时间,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对于古某来说,年3月16日这天是她人生的至暗时刻。这天下午,她接上放学的儿子、驾驶黑色轿车准备回家,车急速行驶在最左侧的道路上。
突然,有行人从机动车道上横穿出来,古某一惊慌忙刹车,车并没有停下来,而是迎面撞上了丁某。巨大冲击力导致丁某的颈椎断裂,颅内大量出血,她一动不动躺在地上。
古某下车后看见丁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她马上返回了车内拿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因为突发意外情绪紧张,加之她又是外地人,对成都不太熟悉,古某报警时没能清楚反映事情的经过。报警平台回拨古某的电话时,她仍不能准确的说清楚事故的地点。古某还拨打了的电话,也因为对事发道路不熟悉,无法提供准确的事故地点。和接线员反复接听、回拨电话也很难第一时间核实初步案情和事发地。
古某看着丁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和接线员又无法听清楚她的话,慌乱之余,她决定自己送丁某就医。古某从丁某背面用双手托着其腋窝,将伤者抱到车辆后排座,她让自己七岁的儿子用肩膀把伤者托住,不让她倒下去,然后迅速驾医院驶去。
然而,古某因对道路不熟悉,她用手机导航想医院,但看到导航上显示越来越远,加上很慌乱,她又重新医院,此时正值下班高峰期,天又下着雨,道路上非常拥堵,古某更加慌乱,她将车停下后又打急救电话,将情况告诉了接线员,但她并不清楚接线员是否清楚了她的话,但此时手机电量耗尽关机了。
古某又下车找路人求助,路人看到她身上有大量血迹,都很害怕,没有人敢帮助她。她跑到路边的一家宾馆内,找到服务员求助,开始服务员也不敢相信她,最后借了充电宝给她充电,充了几分钟电开机后古某又给急救中心打电话,这次在服务员帮助下说清楚了地址,医院救护车赶到了现场,将丁某接上救护车,此时距离发生事故已经过去大约1个小时。
医院后又打电话报了警。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死者丁某进行了解剖尸体检验鉴定,丁某的死因为头颈部、胸腹盆部以及右上肢复合型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丁某的外伤是根本死因。
经调查,死者丁某事发时正着急赶回宿舍,她未走人行横道,而是选择了横过机动车道。古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两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丁某,古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解读嘉宾
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分局
副分局长廖炳权
事故预防处理队副大队长张平
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应该干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本条文很明确的规定了驾驶员的法定职责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告交警等,也明确了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法定义务,违法了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要承担什么后果。
本案中,古某发生事故后停车、查看伤者情况,打急救电话和报警,事后我们也提取了到急救中心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提取了古某的相关录音,经核实确实是古某情绪紧张,再加上对事发地点不熟悉,无法准确描述事发地点,和接线员反复接听打回拨电话,很难第一时间核实初步案情和事发地。古某觉得他们都没有清楚自己表达的意思,看到伤者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慌乱之余决定自己将伤者送医。从整个案子的调查来看,古某履行了发生事故后作为一名驾驶员履行了最重要抢救伤员的法定职责,当然有条件保护现场、划定伤者的原始位置也是非常重要的。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将伤者抱上自己的车离开事故现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部第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古某将事故伤者抱上了车离开现场到底算不上肇事逃逸,就要看她离开现场之后干了些什么?
年在成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撞了一名80岁太婆,太婆受轻伤,事发后驾驶员将太婆扶上车准备送医,后来驾驶员中途掉头将车开到金牛区绕城附近的十岭公墓区域将太婆丢弃后逃离,最后我们很快就挡获该驾驶员,驾驶员供述他开医院去救治,但在和太婆交流过程中,发现太婆有点老年痴呆,再加上自己经济条件非常拮据,不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决定找个偏僻的地方将太婆丢弃,太婆也不会清楚自己的信息,于是这个驾驶员中途掉头将车辆开到了石岭公墓将太婆丢弃,这个是个典型的肇事逃逸案。
而古某的这起交通事故,当时她驾车离开后具体干了什么也是事故调查的核心问题,只有把这个调查清楚,才能判定她驾车离开现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古某在这一个小时里所做的事情,最后公安机关通过大量的证人证言、天网监控视频、宾馆提供的视频都予以证实了,先期救护车出车了两次一直没有找到古某。
发生事故后,能不能移动受伤严重的伤者?
探讨这个问题也涉及到我们目前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群众公序良俗的认知问题。首先我们发生事故的驾驶员不可能都是医生,在这么多年实际处理过程中,多数驾驶员不掌握一些医疗急救常识,即使掌握了也不敢去动伤者,怕加重伤情后续“惹麻烦”,基本上发生伤人事故现场驾驶员都是束手无策的状态,再或者极少数进行“无知急救”搬动伤者,好心办坏事,造成伤情加重加速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抢救伤员也是法定职责,抢救伤员是一个大的范畴,打喊救护车、用纸巾纱布止血、甚至用手压住伤者关键部位止血、固定伤者不要移动等等都是抢救伤员,只要我们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或者急救常识,驾驶员也完全应该对现场的伤者进行抢救,这也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
本案的驾驶员古某经调查不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通过肉眼判断伤者伤情严重,倒地一动不动且流了很多血的情况下,将伤者丁某抱到其车上送医肯定有不妥之处,但因为她情绪紧张,道路不熟,积极打电话报警报急救中心,采取自行送医的不妥的方式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积极抢救伤员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将伤者抱上车后约1个小时才联系上了救护车到现场,是否耽误了伤者最佳抢救时间?对造成伤者的死亡是否有原因?
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对死者丁某进行了解剖尸体检验鉴定,详细查明了丁某的死因,为头颈部、胸腹盆部以及右上肢复合型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丁某的外伤是根本死因。驾驶员古某将伤者抱上车,到救护车接走伤者,这一个小时时间是否会耽误伤者抢救的黄金时间,根据专业的法医讲,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对丁某的死亡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为丁某横过道路被车撞的巨大冲击力已经导致丁某颈椎断裂,且颅内大量出血,这个才是致命伤,是根本的死因。
事故发生后,古某将伤者抱上车后1个小时才打通送医,这是否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分?
警方经过详细的调查,古某驾驶车辆在成事故路段超速行驶、下雨天未减速慢行、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丁某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综合来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安机关划分事故责任的原则是根据事故发生时因果关系来认定双方的对错,事发后的行为一般情况公安机关只针对事后逃逸的行为会加重逃逸方的责任比例承担,很多情况下都是认定逃逸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但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角度来讲,不能以事后的行为认定的行政责任推定为刑事责任,比如说肇事逃逸致人重伤,公安机关以肇事逃逸认定逃逸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和法院在认定这类行为非常慎重,不以公安机关逃逸来认定的主责推定为刑法上的主责,主要还是要以事故发生前双方的过错比例来认定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主责。
特定有救助义务的人群不救助,或构成犯罪!
从古某的这个案子引申出目前很普遍的两种现象,一个是古某发生伤人事故后,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都没有来帮忙,都没有人履行法定协助义务,不履行这个法定协助义务,刑法上也没有“见危不救”的罪名,除非是特定有救助义务的人群不救助情节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犯罪,普通的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只能从道德上谴责。
在大量的交通事故面前,尤其是伤人交通事故,大量驾驶员一般直面伤者,都不具备医疗急救常识,都无法完成法律规定的抢救伤员的法定职责。希望相关部门在培训驾驶人员技能时增设急救培训,当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给伤者提供一定的帮助。
原标题:《车祸撞人后,这样做的她,做错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