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解放牌卡车撞为脑挫提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认为邓某不为公司干活受伤,请问:职工见义勇为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案例中所说的见义勇为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是上述十五条第二款。这里所说的是视同,而不是就是,“视同”的含义是这种情形本来不是工伤,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但国家为了倡导见义勇为的行为而做的例外规定。试想,如果因为见义勇为受伤而要由员工自行承担治疗的费用及误工损失等,还有谁会毫不犹豫地去见义勇为呢?
劳动者在抢险救灾中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所在的单位应认定为工伤,该员工享受工伤赔偿待遇,根据不同的等级由社保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那如果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该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自行承担。
何为强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年八月下旬重庆高温干旱天气,山火频发,有消防队员,更多的是骑着越野摩托的重庆小伙,为了减少国家损失,靠人力一遍一遍在山路上奔走。如果有志愿者因此受伤,单位也是因认定为工伤的。
还有我们经常理解的见义勇为行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上班途中遇到歹徒实行非法犯罪,挺身而出而导致受伤的,虽然没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伤害,但是属于视同工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