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女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接受放射性检查而致妊娠终止是否可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需赔偿4.5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元)给原告小陈(化名)。
被告小谭(化名)驾驶小轿车碰撞在机动车道内抱着其儿子的行人原告小陈(化名),造成小陈及其儿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小谭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小陈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医院治疗,后得知其已怀有身孕,因治疗需接受必要的放射性检查,医院建议其终止妊娠。原告小陈共住院天,用了医疗费共1.7万多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为原告支付了元医疗费,被告小谭为原告支付了多元医疗费。原告小陈认为本起事故不仅造成其身体损伤,更因流产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不能成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而对簿公堂。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未直接造成原告流产,但原告接受必要的放射性检查后,顾虑其胎儿健康而终止妊娠是与本起交通事故有关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法院酌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一般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的,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焦点为原告小陈因该次交通事故受伤但未经鉴定构成伤残,是否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的事实综合考虑,不应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的标尺。法官提醒,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市民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珍惜生命和健康,提高安全警惕。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关家玉通讯员莫舒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童丹
作者/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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