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都市晨报」
骑电动车为什么要佩戴头盔?戴头盔到底有多么的重要?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戴头盔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毕的一起案件,似乎能很好地回答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年6月某日傍晚,张某在未佩戴头盔的情况下骑行电动车前往附近市场,在徐州市三环西路与大彭路交叉口北米处,后方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在超越前方同向骑行较慢的张某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摔倒,张某摔倒在路边路牙石处致头部出血昏迷,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张某受伤后,医院急救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肺挫伤,两侧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形态欠规整。经住院治疗二十余天后,张某共花费医疗费近三万元,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张某诉至法院引发本案诉讼。
原告诉称,事发当日,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两人均受伤。因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确定当事人责任,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局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认定事故双方责任。
被告肖某辩称,张某所述双方发生碰撞的时间、地点属实,但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她骑行过程中突然变道所致,自己没有过错,最多承担补偿责任。此外,张某的伤情不应该这么重,其超过60周岁所诉请的残疾赔偿金应予以减少,肖某事故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应予以扣除。
办案心得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在骑行时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根据她提交的住院病案材料显示,其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伤害部位主要在头部,该未依法佩戴头盔行为客观上与头部颅脑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所遭受的损害。
此外,事发路段处于非机动车车道,路面宽3.5米,张某骑行速度较慢时,应当处在非机动车道的中间靠右行使,但从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和现场勘查笔录来看,她骑行的电动车倒在非机动车车道的左侧马路牙上,故其在骑行时应当处在非机动车道的中间靠左,本人也具有一定过错;综上,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法院确定肖某在本案中对张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介绍说,为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徐州市亦已根据该条例组织多次专门整治活动,条例实施有效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然而,仍有个别骑行人员抱有侥幸心理,或者碍于高温天气、视线不好等客观理由,未安全佩戴头盔。
电动车事故发生时,在速度加惯性的冲击下,驾乘人员头一旦与坚硬的路面、电线杆、行道树碰撞,无异于以卵击石,在此类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头部受到撞击后,容易出现颅内出血等隐蔽性严重性损害后果。而戴头盔,是最简单又有效的保护措施,可以大大减轻事故对人造成的损害特别是头部损害。一盔一戴,安全常在,希望所有的电动自行车骑行者能够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做到“戴头盔,要系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