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颅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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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 21:23:00

河北石家庄,小朱被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录取后,开始军训。因为一件小事,小朱班级群内发送了一段侮辱班主任的语音,令两名班主任非常生气。之后,班主任范某将小朱带至其宿舍进行殴打,期间班主任张某在范某宿舍外的走廊内来回走动。

由于军训期间小朱没有手机,军训之后小朱联系了家长,经医院检查,小朱右额脑挫裂伤、右额骨骨折、左耳鼓膜穿孔、左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全身还有多处挫伤。目前,医院做了开颅手术。

对于小朱受伤,班主任范某表示,自己确实打了小朱,但是否认打了小朱的头,是小朱自己磕头求饶时弄伤了头。小朱却表示,磕头怎么会骨裂。对此学校方面表示:目前,两名班主任已经停职,学校也垫付了小朱的医药费。司法机关目前也介入,之前两名老师也没有上报过该事。

而班主任范某却表示,报没报过,大家心知肚明,希望所有人都要诚实面对这事。(来源:河南商报)

孩子送到学校是来学习的,他有错,你可以通过罚站,训诫的方式对其惩戒,而不能动用死刑,更不能上刑具。因为没有证据,不清楚范某到底使用了什么方式击打小朱,但是最终的伤情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多处骨折骨裂,软组织挫伤,这不是一般的力道。

1,涉事老师范某可能面临什么惩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学校的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对违反者,将视其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那有人问了,本案中小朱伤的这么厉害,难道就仅仅是学校给个处分,处罚一下就结束了吗?

并不是,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小朱经过伤情鉴定后达到轻伤及以上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对班主任范某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范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据《劳动合同法》,对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为何学校表示不知情,而范某对此却有言外之意,这是为何?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小朱在学校被老师打伤了,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既然学校必须要承担而且已经支付了小朱的部分医药费,为何对班主任范某是否上报明确否认呢?

这是因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学生在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危险时,老师或者小张应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如果未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说到这里,大家大概也明白为何学校和范某的说法有差别了。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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