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是父母的心头肉,看着自己的小孩被别人打,心里肯定极度难受。近日,湖北的一名女子,因为自己心情不好,将一名两岁半的男童打伤,好像还比较严重。
湖北女子心情不好打伤两岁男童
事发在在湖北荆州,被害人是一名两岁半的男童,在年1月2日早上10点,男童与其母亲在小区散步,在路上碰到另外一名女子跟她的女儿,小孩之间并没有身体接触,女子突然用脚将男童踹倒,双方在理论时,女子直接说:“我心情不好,打他怎么了?”
在理论的过程中,女子还多次将男童踹倒,小孩直接飞出去,后脑勺着地,女的还冲过去抓伤男童的脸,男童与其妈妈准备离开时,女子拿着滑板车打了男童的头部,男童再次倒地。
两天后,男童开始呕吐,到医院检查后发现,男童有颅内出血的情况,并且右肩疑似骨折。男童家人已经报警,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等待鉴定结果,才决定后续的工作。
注:以上的均是男童父亲所描述的情形。
颅内出血怎么判?
本案中,男童的存在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的情形,根据司法机关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般的颅内出血属于轻伤一级,如果“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则属于重伤二级。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本案行凶的这名女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了。
除了故意伤害罪以外,还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条,随便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本案中,如果男童颅内出血属于轻伤一级,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如果行凶女子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同时也触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按照想象竞合处理,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婚恋、邻里、家庭、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如何进行辩护?
如果本案行凶的女子被认定寻衅滋事,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认定为故意伤害,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因此,在辩护时,可以主张本案属于邻里纠纷,从而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而并非寻衅滋事。
根据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罪,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3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量刑起点后,再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等事实增加刑罚量。
影响量刑的还有自首、立功、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一般坦白可减20%基准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最高可以减少40%基准刑。
有几个名词要解释一下: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例如甲将乙打成重伤,那么甲就应在3至5年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假设选了4年),然后甲使用了凶器,最后确定6年有期徒刑,甲有坦白的情节,在6年的基础上减少10%,最终判5年6个月有期徒刑。这个例子中的4年就是量刑起点,6年就是基准刑,5年6个月就是宣告刑。
写在最后
笔者认为行凶的女子比较可恶,心情不好就随意殴打他人,被害人还是两岁半的小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笔者也觉得奇怪,为什么男童的妈妈没有保护好男童,男童第一次被打,妈妈没有反应过来可以理解,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仍然没有保护好男童,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如有错别字还望见谅。转载请注明作者(杨恩雄律师),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