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治安管理《治安管理法》第2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各种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区别犯罪的一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几个方面。
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只限于那些与社会治安秩序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法律保护对象系特定的利益,保护的方式是给予违法行为惩罚性后果。
第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具体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拘留、罚款。行为情节非常轻微,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该行为就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刑罚处罚,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三个特征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在根据;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则是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当然法律后果。
年5月15日11时,经某华(已故)酒后开着电动车到马某小店,与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马某母亲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经某华与马某到派出所后,经某华在大厅的吵闹。
14时30分,经某华进入询问室,其不配合上上手铐,一民警扇右边头部。18时50分,民警见经某华醉酒未醒,便送其至家中,家中无人,将经某华抬到其家中躺椅上。民警欲离开时,经某华母亲回家,见经某华睡觉没反应,认为其酒醉。19时30份,经某华哥哥经友华回家后,就喊经某华,还是没有反应。
21时,经某华回来,说经某华与马某打架。此时,经友华询问经某华,经某华说话言词不清,经友华建议父母,医院。
5月12日11时,医院,经检查,经某华系颅内出血,医生建议马上做开颅手术,经某华家属不同意,后医院多次与家属沟通,其家属均不同意手术,经友华在医患协议书上签名确认暂时不动手术,5月14日7时,经某华死亡。
经某华死亡,其家属认为民警行为不当。其家属对经某华的死亡原因提出质疑,经家属同意,公安局当日委托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经某华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同时邀请侦技专家、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6月10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经某华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并继发脑疝形成导致死亡。经某华家属认为,经某华的死亡系派出所民警限制经某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约束性醒酒措施行政行为违法。
派出所对经某华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约束性醒酒措施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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