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地上班,工人容易出现受到建筑物砸伤、摔伤等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受伤后,工人该找谁赔偿?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赔偿?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维护了受伤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用人单位上了一节安全警示课。
案情回放:年3月26日,原告肖某在被告公司的施工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左踝关节致骨折,后住院治疗9天。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关系受伤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元,但后被告未履行协议。经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受伤造成十级伤残,原告随即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承办法官结合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意见等综合评判,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承包工程施工作业,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不仅应对其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施工培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义务。因此,被告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主要赔偿责任,即70%;原告在工作中因摔伤左踝关节致骨折,其自身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即30%。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至此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寄语:建筑工程施工随处可见,在施工作业时工人需要做到安全和专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也需尽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义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同时也可以通过给工人买意外保险等方式,降低赔付风险。
原标题:《干活摔伤致残法院判决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