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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7/12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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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年2月27日12时10分许,曹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彝良县县城城区内一公路行驶时,车辆驶入坑中摔倒,造成致曹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曹某伤后住院15日后出院,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00元,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此后,曹某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路管理部门赔偿其损失十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

彝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注意避让路面障碍,确保自身安全,且曹某作为长期于彝良县城区生活的人员,应当十分熟悉该路段的通行状况。事故发生时,被告作为事发路段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对该路段尽到必要的安全防护、管理义务,负有及时修缮公路路面塌陷等造成坑塘,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属单方肇事情形,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对交通事故本身发生原因的认定,是诉讼过程中确定各方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但不能据此确认各方对赔偿权利人的各项损失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曹某没有谨慎驾驶车辆并及时避让路面障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作为城市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对存在的公路路面塌陷等原因造成的坑塘及时予以修缮,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事故系曹某未谨慎驾驶与被告未及时修缮路面两个因素偶然结合造成,缺少任何一因素,事故就不会发生。综合事故发生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可酌情确认由被告对曹某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曹某自行承担。并判决由被告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00元。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因不动产设施塌陷致害的侵权责任,故案由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对于本案中责任大小划分,应充分考虑路段的管理者对事故路段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及曹某自身对于事故发生的自身过错,依据全案事实,衡量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从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对于过错责任的划分。

原标题:《公共道路自然塌陷致行人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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