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颅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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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1 2:55:00

●○●作者介绍●○●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邓敏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房屋租赁、特许经营、劳动争议、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

交通事故中,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护理费暂计期限届满的,伤者能否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承担后续护理费呢,近期,笔者处理了一起类似纠纷,并向法院提供了代理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为伤者挽回损失。代理观点小结如下:1.被告方向原告支付后续护理费,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予以赔偿。年x月x日被告驾驶汽车与原告相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全责,原告经司法鉴定原告颅脑损伤后左侧偏瘫属二级伤残;右下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上述事实已经璧山区人民法院查明并作出了生效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护理依赖费元(暂以5年计算),现原判决中暂计的护理期限已满,但原告仍需继续护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2.法律规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扣除已支付5年的费用,被告还应承担后续15年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此前法院已经判决被告支付了5年的护理费,因此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后续15年的护理费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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