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中,很多双职工家庭选择聘请家*服务员来照顾老人或是婴、幼儿。与此同时,家*服务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家*服务员的过失导致老人或婴、幼儿受害时,不同用工形式下的责任划分与赔偿分担均有所区别。家*服务公司、家*服务员、雇佣家庭,对于责任划分、赔偿责任的承担等会发生很多分歧,让纠纷的解决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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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
事件:孩子从育儿嫂怀中摔落致伤,夫妻要求家*公司及育儿嫂共同赔偿
年8月,方某生下一个儿子。方某的丈夫刘某与某家*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家*服务协议》。协议中记载,由某家*服务公司推荐其家*服务人员张某提供育儿(全职带孩子)服务,工作时间为全天。协议签订后,张某按照某家*服务公司的要求,作为育儿嫂,向方某家提供服务。
方某称,年9月23凌晨两点半左右,张某抱着孩子时,将孩子摔落地上,导致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头皮出血。方某夫妻两人先后将医院、医院治疗。在到达医院后,该医院于当天中午向方某夫妻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同时告诉他们,由于孩子伤势过重,可并发呼吸麦衰竭、心力衰竭、休克、脑功能障碍、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跳呼吸骤停等,危及生命,现正在积极抢救治疗,但因病情危重,有可能死亡或留有严重后遗症。
孩子经过8天的留院治疗后出院回家休养治疗。出院时,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坠落伤、颅内出血、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头皮血肿,医院要求需按时随诊治疗。
孩子刚出生一个月就造成重创,这给方某夫妻带来了很大的打击。方某夫妻向某家*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被拒绝。随后,方某夫妻以孩子为原告,二人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的被告为某家*服务公司,以及为方某家提供育儿服务的张某本人。方某夫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福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方某夫妻二人同时提出,二被告需支付孩子的后续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待孩子符合鉴定条件后依据鉴定结果确定。)
育儿嫂:事件发生为意外,作为家*公司雇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为方某家提供育儿服务的张某表示,方某及其丈夫所说情况并不完全属实。事发当时为凌晨两点半左右,按照正常的作息时间,本应该属于休息时间,而当日是方某让自己将以往每次给孩子喂食奶粉的数量直接降低了1/3,这才导致孩子晚上饿醒后,一直哭闹不肯睡觉,自己只能抱着孩子倚在床头。
张某表示,由于每天24小时一个人照看孩子导致睡眠不足,她不小心打了个盹,孩子才从身上滑落到地上的,并不是自己故意将孩子摔落致伤。其次,孩子受伤后,医院陪护了7天,在医生告知孩子已经符合出院条件的医院,这完全符合正常的情理和公序良俗的范围。
对于方某夫妻提出的赔偿请求,张某表示,作为某家*服务公司的一名服务员,自己是受公司指派在履行职务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方某夫妻要求自己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依照家*服务协议第11条的约定,某家*公司在收到甲方全款后,要投保家*保险以转嫁发生事故后风险的责任,届时由保险公司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孩子监护人未缴纳全款,相关责任则由其自行承担。在本案中,如果某家*公司在收到款项后未履行该投保义务,就构成了违约,应在家*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法院应查明办理家*保险的情况以及原因,从而确定应当由哪一方主体承担与该保险相对应的责任。
家*公司: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以中介身份提供居间服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家*服务公司答辩时表示,该公司不是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一主张,某家*服务公司认为,公司与方某的丈夫刘某以及育儿嫂张某签订家*服务协议为三方协议,家*公司只是以中介方的身份,为方某一家以及张某提供中介洽谈服务,在方某夫妻二人对张某进行面试并试用后,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仅仅提供了代为保管报酬服务,其目的是在雇佣双方在履行雇佣活动中一旦产生纠纷,方便进行协调。实际上,方某夫妻二人与张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害应由双方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赔偿责任与家*公司无关。
此外,某家*服务公司还表示,事情发生后,公司出于关怀情谊,主动垫付了元医疗费,但这一行为并非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方某夫妻应返还。
某家*服务公司认为,张某是直接的侵权主体,其作为专业人员,具备专业证书,同时具备多年的服务经验,在损害发生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损害发生后,张某还故意隐瞒其将孩子摔伤的事实,经公司多次询问后才告知详情,存在重大过错。
张某向孩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3万余元,家*服务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法律,雇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家*服务公司并未居间介绍,家*服务员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向孩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3万余元,某家*服务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家*服务一般是三方主体,即家*服务公司、雇主、家*员三方。三方关系内容需要合同约定,但往往由于约定不清晰,造成了家*服务领域的纠纷争议内容较为复杂。
目前在家*服务行业,家*公司与提供劳务者主要存在两种管理情形。一种是派遣制,也可称为员工制,即家*服务人员系家*公司的员工,与家*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由家*公司为服务人员发工资、买保险,雇主需要用工时与家*公司签订合同,由家*公司根据雇主要求派遣员工去进行家*服务。另一种是中介制,即家*公司作为媒介,向家*服务人员或雇主报告家*服务的机会,家*服务人员或雇主支付报酬,家*服务人员与雇主建立服务关系后,雇主向服务人员发放工资。
本案中,家*服务公司始终主张,公司与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居家合同法律关系。什么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
一般来讲,通过家*服务中介机构,家*服务人员与家*服务对象之间直接进行协商,中介机构只负责联系双方,按一定比例或数额收取中介费,家*服务机构只是居间人。这种情况下,家*服务对象和家*服务中介机构、家*服务人员与家*服务中介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这适用于家*服务行业中的中介制。
此类法律关系中,当家*服务人员与家*服务对象之间发生纠纷时,适用于自主式从业模式的法律问题处理方式,家*服务中介机构并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家*服务员张某接受家*服务公司的指派从事家*服务。家*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家*服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服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家*服务人员追偿。
编辑
叶老师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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