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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3 19:12:00

农民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包工头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南通某建筑公司A,在承包商业写字楼建筑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B,并签订了劳务清包合同,约定工伤风险由B承担。包工头B找了农民工小王,但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年12月,小王在给搅拌机添加材料时不慎被齿轮绞伤,造成右手骨折且手指缺失。后经南通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

但是,小王提出工伤赔偿时,包工头B和建筑公司A之间相互推脱,都说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小王去找对方索赔。于是,小王将包工头B和建筑公司A告到南通中级法院。

问题所在

包工头B从建筑公司A处承包工程后,自己雇佣工人小王为其施工,小王施工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该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包工头B和建筑公司A,到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王受包头工B安排到工地工作,在施工时受伤,其情形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导致伤残,属于因工致残。因此,小王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A将其承包的商业写字楼项目的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B,包工头B招用的工人小王发生工伤,这种情况应当由建筑公司A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应当送达给建筑公司A。同时,建筑公司A和包工头B对小王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过调查取证,最终南通中院判决如下:建筑公司A违法分包,其与包工头B的劳务清包合同无效。人社局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建筑公司A符合法律要求,对小王因事故造成的工伤,应由建筑公司A和包工头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公司A和包工头B连带赔偿小王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39元。

实践中,包头工往往没有足够的财力赔偿,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在农民工遭受损失时,承保人、包工头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起诉时,农民工可以将承包人、包工头列为共同被告。

案例来源于网络

转自:工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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