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国道,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货车、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一死五伤。小型轿车驾驶人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年1月31日,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公开披露了此案。
案发当日8时40分许,卢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谢某甲、谢某乙沿国道线由横县那阳镇往广西灵山县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搭载侯某某对向行驶,蔡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的轻型栏板货车同方向在后行驶。
至国道线KM+M处时,卢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蔡某某驾驶桂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现后避让不及,所驾车辆碰撞中轻型栏板货车,造成卢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谢某某、谢某乙、侯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卢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警方依法逮捕。
案发不久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南宁市中一司法鉴定所经对谢某某的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谢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并发颅内感染、肺部感染死亡。
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谢某乙、侯某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随即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法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在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开庭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