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无关,不应该让我赔偿!”广西一62岁老人被车辆撞倒后引发其他疾病身亡,肇事者却认为老人的死亡不是交通事故所致,这事和她无关。
事发当天,34岁的女子陆某某驾驶电动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此过程中,与62岁的男子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某受伤。
交警大队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医院,经初步检查为,一颗门牙缺失、另有四颗牙齿脱位。考虑王某某既往史有高血压、糖尿病、尿*症、冠心病,且病情较严重,医院建议暂不进行松牙固定术,然后收治神经外科住院治疗。
医院检查,诊断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并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等。
事发8天后,王某某出现意识不清、心跳呼吸停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期间,陆某某支付王某某医疗费元后,拒绝进行其他赔偿。
王某某家属遂将陆某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元的60%即.6元;并支付医疗费.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时,两人驾驶的电动车均不属机动车范畴,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恶化死亡,故本案案由应为生命权纠纷。
虽王某某在受伤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尿*症、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且病情较严重,但王某某因交通事故,颅脑等身体部位受伤住院治疗,导致其冠心病等自身疾病并发,最终医治无效死亡,故其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确定陆某某对王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40%的责任,共计.97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生效后,陆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陆某某认为,王某某的死因是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无证据证明其死因是颅脑损伤等交通事故伤,或系因交通事故伤引发的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
一审无相关医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报告等医疗专业意见作为证据,未向当事人释明鉴定事由,也未启动相关鉴定程序获取证据。
陆某某说,死亡记录并未认定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交通事故伤,也无其他证据推翻死亡记录。
死亡记录的诊疗经过显示,经过治疗后,王某某精神明显转好。她是心跳呼吸停止而死亡,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原因是冠心病,急心肌梗死。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尿*症、冠心病等既往病史,自身疾病严重,是引发急性心肌梗死的最主要因素。
并且,家属在王某某死亡后拒绝尸检,目前本案无尸检报告或鉴定报告,证明是交通事故伤引发王某某冠心病和急性心肌梗死。
家属辩称,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经检查有多项严重症状,其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其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也是办理尸体火化、户口注销等手续的合法证明。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医院出具的《关于患者王某某死亡原因的说明》载明:“颅脑损伤可应激导致肾功能及心功能损害加重,所以患者死亡原因考虑颅脑外伤后诱发急性心肌梗死可能大,也不能排除迟发性颅内出血导致呼吸循环衰竭”。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家属医院相关的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等医疗证据。王某某死亡后在一审诉前已火化,无法进行尸检,本案已不存在可以鉴定的客观条件。陆某某主张无相关医疗专业意见作为证据,也未启动相关鉴定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无依据,二审不予采信。
根据一审在案证据,王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牙齿缺失、松动及闭合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局灶性大脑挫裂伤等事故伤。
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死亡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说明等医疗材料,可确定颅脑损伤系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可能较大,一审认定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充分。
并综合王某某的受伤程度,及自身疾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陆某某对王某某的死亡结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恰当,二审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