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性颅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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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1/23 2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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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患者在诊治的过程中因外伤出血后的初步头颅CT检查中发现了颅脑损伤,但被告对患者病情缺乏观察、未及时转科对症治疗导致最终患者病情恶化,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是指医疗纠医院在诉讼中享有平等权利;另一原则是处分权原则,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起诉,起诉的内容、范围、对象,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处于消极地位,不能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应加大医疗纠纷解决的法治宣传力度,让大家相信司法制度,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医疗纠纷司法审判中努力做到公平公正,使审判结果令人信服,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调解员应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并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特点。

年2月3日19时41分许,患者因“外伤致右侧额部皮肤出血20分钟”到被告苍溪县XX医院五官科治疗。次日凌晨1时8分患者恶心,神志淡漠,左上、下肢肌力减退。5时20分患者呼之不应,急复查头颅CT诊断为:脑疝、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并血肿融合、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拟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分析认为:患者病情危重、手术指针明确,应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但患者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病史,待肾功能检验结果出后再决定手术与否。10时50分,患者病情危重,医方鉴于患者出血量大(ml),涉及右额、颞、顶、枕叶,手术创伤大多,肌酐、尿素、尿酸、血糖均升高,手术价值较小,与患者家属沟通同意后采取保守治疗。15时30分,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风险、医药合规、医疗纠纷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建议参与度为45%-55%。法院认为,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患者在诊治的过程中因外伤出血后的初步头颅CT检查中发现了颅脑损伤,但被告对患者病情缺乏观察、未及时转科对症治疗导致最终患者病情恶化,死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量患者自身患有的基础性疾病以及全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合计.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对病情注意不足,未及时转科会诊对症治疗,部分病历资料内容自相矛盾,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病情恶化、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最终失去宝贵的生命,应当承担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苍溪县XX医院在对患者诊疗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无异议,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病情恶化、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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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原告周某某1、周某某2、伍某某与被告苍溪县XX医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川民初号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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