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免责条款拒赔?
车险承保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确了逃逸免除保险责任的约定,实际案例中,如果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尽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可不生效。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二审判决:关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免责的问题,本案商业险合同中逃逸免除保险责任的约定,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作出了限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时针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以便让投保人对免责条款特别注意。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上述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交通事故
年2月9日,赵某某驾驶东风牌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鲁某驾驶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二人受轻伤和鲁某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年2月9日至年4月25日陆续共住院四次,合计住院69天,花去医疗费.77元。鲁某于年4月25日因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豫R×××××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实际经营人为赵某某,挂靠在方城一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赵某某作为投保人为该车辆向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元,附不计免赔条款。
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赵某某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声明在投保单中签字确认,声明内容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赵某某在庭审中,否认XX保险公司给予其保险条款并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另查,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鲁某的家属及鲁某、王花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人民币元整(不含保险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赵某某对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赵某某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元,但赵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同意免除其后续赔偿责任,且二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赵某某继续履行赔偿责任。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扣除赵某某赔偿的元后仍有不足的,由赵某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豫R×××××号车辆的实际经营人为赵某某,但该车辆登记于方城一运公司名下,并以方城一运公司的名义办理道路运输证进行营运,故双方之情形符合赵某某将车辆挂靠在方城一运公司进行营运的情形,应认定双方为挂靠关系,方城一运公司应与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要逃逸
结合该院查明的事实,赵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存在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根据赵某某与XX保险公司订立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对于存在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逃逸情形时,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XX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作为合同内容订立保险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赵某某提供附格式条款的投保单,在条款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保险人在使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同时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在本案中,因赵某某在投保单中签字确认,能够证明XX保险公司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投保人赵某某在庭审中否认XX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保险条款,且XX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某某提供的投保单附有格式条款并对条款中的免责部分作出提示,应认定XX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因XX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该条款不产生效力,X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共计.47元。二原告的上述损失,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元,共计元。下余损失.47元由赵某某、方城一运公司连带赔偿。赵某某已经支付二原告的赔偿款元,从上述总额中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事实,最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本案例虽然判定保险公司就逃逸免责条款无效,但小编想说的是,逃逸终归是违法行为,本案中的赵XX也因此而判刑三年,所以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一定要法律规定行事,尽可能地减少各方的损失。
我是舟小黑,